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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埠】关于开展2005年建设系统“质量月”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08-19作者:本站编辑
           关于开展2005年建设系统“质量月”活动的通知  
                                              

                                                                               建质函[2005]23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联合印发《关于开展“2005年全国质量月”活动的通知》(国质检质联[2005]210号),决定于2005年9月在全国开展以“奉献优质产品,构建和谐社会”为主题的全国质量月活动。现就建设系统开展“质量月”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切实做好“质量月”活动的各项组织工作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围绕今年“质量月”活动的主题,加强领导,精心安排,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活动方案,切实组织好“质量月”活动。要通过“质量月”活动,推动城乡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二、突出重点,全面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增强质量意识,今年年初我部统一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并将于9月开始对各地区进行督查。各地要结合“质量月”活动,按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工程质量的检查、巡查,抓好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企业和人员规范质量行为,进一步提高企业和广大职工的质量责任意识。对检查中发现的有质量问题工程,要将有关责任方记入不良记录,并向社会公布曝光。

  同时,要加强村镇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强化对村镇建筑队伍的技能培训,重视对村镇居民工程建设质量知识的宣传和引导,促进城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健康发展。

  三、大力推进建筑节能监管工作

  建设高质量、低能耗的建筑工程是对社会财富的节约,也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内容。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以及建设部推广建筑“四节”的要求,在继续抓好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安全的基础上,将建筑节能作为监督的重点。做好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宣传和培训,强化建设各方建筑节能意识,保证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贯彻执行,引导和鼓励企业积极开展“降废减损兴质量”活动,共同推动建设节约型社会。

  四、深入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的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广泛动员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和杂志等宣传手段,采取知识竞赛、演讲、座谈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声势,普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基本知识。要以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主要内容,组织开展质量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教育培训。同时,要组织企业围绕不断完善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创造高质量的工程产品及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以诚信、质量赢得市场竞争力为主要内容,积极开展“奉献优质产品、构建和谐社会”和“质量在我手中,用户在我心中”为主题的讨论活动,营造人人关心、人人重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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