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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4-08作者:本站编辑

关于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查的通知

湖北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鄂建办[2011]6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为贯彻全省建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管控,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部署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所有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点是保障性住房和城市轨道交通及市政桥梁工程。
    二、检查内容
    (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监管职能情况,包括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234号)、《关于加强钢筋加工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2010]108号)、《关于加强高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3号)等文件的情况;对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投诉的查处情况等。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和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有关机构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工程实体质量。重点抽查保障性住房、大型公共建筑和城市轨道交通及市政桥梁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质量和涉及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
    (四)已竣工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落实情况。
    三、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分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自查自纠、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检查、省厅组织监督执法检查三个阶段进行。
    4月份,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全数自查自纠。
    5月份,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检查。
    6月份,省厅在企业自查及市(州)检查的基础上,组织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 有关安排另行通知。检查时将委托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受检工程进场钢筋直径、结构混凝土强度、楼板厚度及有关使用功能质量等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作为质量评价依据。
    四、检查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通知要求,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的专班,精心部署,周密安排,依据本次检查的内容和重点,并结合当地实际确定需要拓展的检查项目和内容,认真组织部署质量检查工作,抽查工程数量不少于在建工程总数的30%。同时,一方面要广泛发动企业,告知企业自查的具体内容,方便施工、监理等单位开展自查工作;要按照分类指导、逐项落实的原则,督促企业全数检查,组织专人对企业自查进行指导,确保企业自查工作不走过场;另一方面要抽调思想作风好、业务素质高的同志组成检查组,依据制定的检查内容和评价标准,逐项工程、逐个条款检查到位,按时保质完成本地检查任务。
    (二)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在检查对象上,要以工程质量整体水平落后地区及城乡结合部的在建工程和质量管理水平低下的企业所施工项目,以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保障性住房和高技术风险工程为重点,对所有在建保障性住房项目实行全数检查;在检查内容上,要以影响工程结构安全的实体质量为重点,对地基基础分部着重检查基础处理及桩基检测是否符合规范、标准要求,对主体结构分部在资料验证性检查和观感检查基础上,可借鉴省厅监督执法检查模式,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工程钢筋直径、楼板厚度、混凝土和砂浆强度进行实体检测,提高检查工作威慑力。对住宅工程,还应检查其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制定与落实情况。
    (三)坚持标准,严查实处。各地要严格按照标准开展检查,加大对各类质量问题的处理力度,对存在质量问题和隐患的工程,要书面通知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跟踪复查;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结构安全隐患的工程建设责任方,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按照省厅有关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的要求对责任单位进行记录和公示。各地检查结束后应将结果予以通报。同时,要有效利用检查成果,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全面、系统地分析和评价,找出存在的质量突出问题和管理上的薄弱环节,对经常发生的问题从制度上找原因,对普遍发生的问题从管理上找原因,制定相应措施办法,切实增强监管工作效能,确保工程质量受控。
    另请各地于5月30日前将检查情况书面上报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联系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张巍
    地址:中南路12号建设大厦18楼
    电话:027―68873102   邮编:430071

质量附件1.doc                  质量附表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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