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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的应对与思考”系列报道六】“营改增”来了,到底谁最伤心
发布时间:2016-05-10作者:韩青虎

    大家关注已久的“营改增”终于来了。一时间,关于“营改增”的讨论铺天盖地。上到中央领导,下到平民百姓,无处不在谈论这个事。

    最近,网上流传着一个有趣的段子,叫做“营改增之最”,其中的第二最是这样描述最伤心的行业-----建筑业。乍一看,确有伤心之痛,不是吗?习惯了按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的建筑业,改为增值税后,税率一下子提升到11%,增加了8个百分点,稍有一点数学常识的人,都知道这个数据将意味着什么。

    作为一名会计从业人员,当然不会被这样的段子左右自己的观点,一切要拿数据说话。通过测算、分析,看看我们建筑业在这次“营改增”的税制改革中到底是不是最伤心的行业。

    现假如一项工程总价A,按原来的税制要缴纳营业税为0.03A。营改增后,缴纳增值税,有两种情况计税办法:第一种,按简易计税办法;第二种,按一般计税办法。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所以,工程总价为A的项目,按简易计税办法需缴纳增值税为2.91%×A(A×3%÷(1+3%)),由此可知,缴纳增值税与缴纳营业税相比,税负降低了约3%。

    如果按一般计税办法,又是怎样的情况呢?

    我们同样假如一项工程总价为A,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的价税合计为N,由于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的适用税率一般为17%(此处不考虑其他税率的材料),按一般计税办法的计算公式为: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由此得出,应纳增值税=A×11%÷(1+11%)-N×17%÷(1+17%)=9.91%×A-14.53%×N,计算到此,就可以推导出两种计税方法下税负相同临界点:

    9.91%×A-14.53%×N=2.91%×A

    推导出N=48.18%×A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当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的价税合计>工程总价×48.18%时,则选择一般计税办法比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税负更低。

    计算到此,我想大家一定会明白一个道理,如果建筑业在采购建筑材料时能够取得足够的进项税额,“营改增”后,税负未必会增加。但如果无法取得足够的进项税额,税负增加也是必然的,也难怪人家说我们建筑业是营改增最伤心的行业。

    值是庆幸的是,这次营改增的税制改革,给了建筑业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发生的特定业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这就给了我们很大的税收筹划空间,让我们去创造有利于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各项条件。

    当然,无论是建筑项目开始前计税办法的选择,还是建筑项目建设中进项税额的获取,都离不开各部门的协调合作,全力配合。只要大家理解了营改增的相关知识,并加以充分运用,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营改增,谁最伤心,还真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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